以暴力手段強迫信貸員給其貸款構成強迫交易罪嗎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1.0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以暴力手段強迫信貸員給其貸款不構成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TAG標籤:強迫 刑事犯罪辯護 信貸員 暴力手段 刑事辯護 交易 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