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規定禁止非法攜帶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4.26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TAG標籤:消防法 非法 禁止 刑事犯罪辯護 刑事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