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普法法律網 行政處罰 3.1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以下四種情形應不予行政處罰:1、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2、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處罰;4、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TAG標籤:不予 行政處罰 立案 行政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