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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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改裝如何處罰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56條、第57條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遊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髮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二、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車輛改裝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