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實施條件有什麼?
一、行政強制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實施條件有什麼?
1、出發點必須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
2、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3、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程序: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製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2)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3)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二、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爲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綜上所述,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是隻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