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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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保證金標準是多少?

公民在面對行政機關的處罰的時候最怕的應該就是被拘留,因爲拘留不僅會剝奪公民的自由而且會隨之留下伴隨公民一生的污點,但是行政拘留不像刑事方面可能因爲期限比較長而不允許公民用其他的方式來代替處罰,而行政處罰是可以用保證金來交換不被拘留的。那麼,行政拘留保證金標準是多少?

行政拘留保證金標準是多少?

一、行政拘留保證金標準是多少?

對於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決定對被處罰人暫緩執行的依法要求繳納保證金。具體規定如下 :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對於被處罰人暫緩執行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即,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爲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

二、行政拘留保證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而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這是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前提條件。如果被處罰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就不得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

2、暫緩執行只限於行政拘留處罰,並由被處罰人提出了申請。對於行政拘留與罰款並處韻情形,暫緩執行只適用於行政拘留,罰款仍須按規定執行。暫緩執行申請必須由被處罰人本人提出,其近親屬和其他人均無權提出。申請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

3、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這是適用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這裏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決定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後,被處罰人不會發生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僞造證據、重新實施違法犯罪行爲等情形。公安機關需要根據被處罰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性質、社會危害、一貫表現等各方面情況綜合考慮,判斷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如果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可能會發生社會危險的,行政拘留不得暫緩執行。

4、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必須提供一定的保證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保證措施有兩種,即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只需要選擇其中的一種。公安機關不得要求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同時提供擔保人和交納保證金。

綜上所述,因爲行政拘留的性質還沒有特別嚴重到必須處罰才能夠平息公民對其犯法的牴觸情緒,所以可以用保證金來交換其提前可以迴歸自由狀態,但保證金的標準是根據規定必須與其違法行爲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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