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散裝食品的貯存位置可以不標明哪些內容 普法法律網 行政處罰 1.7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散裝食品的貯存位置可以不標明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經營者銷售需清洗後加工的散裝食品時,應在銷售貨架的明顯位置設定標籤,並標註以下內容:食品名稱、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食用方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TAG標籤:服務提供者 貯存 散裝 餐飲 行政類 標明 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