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行爲的追究時限爲多長時間 普法法律網 行政處罰 1.8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治安處罰行爲的追究時限爲六個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TAG標籤: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 行政類 時限 追究 治安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