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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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給付的條件有哪些?

一、行政給付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給付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程序性的規定

給付訴訟要符合行政訴訟的一般合法性要件,才能將案件帶入實體的裁判之中。其內容大致有所訴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當事人適不適格,訴訟標的是否可訴,訴訟請求屬不屬於受案範圍等。這些都是提起行政訴訟的通用條件,本文就不在這些方面詳談,而從一般給付判決的特點展開。

2、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實體上的要求

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有公法上的權益作爲基礎,原告在公法上的權益即法律應當保護的專屬於原告的權益,其標準有一定的裁量空間。如果“法律應當保護的權益”判定的標準過於嚴苛,那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會大大減少,不利於全面而無漏洞的保護相對人權益。只有在明顯地可以排除不屬於原告受法律保護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律應當保護的權益主要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專屬於原告的利益和其他法律應當保護的專屬於原告的利益。“其他法律應當保護的權益”由於沒有被法律所明定,但又爲實際需保護,這就要根據不同情況對利益進行判斷。

二、被告適用行政給付判決的條件是什麼?

1、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給付義務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給付義務是給付義務的主要來源,分爲明確和概括的規定。明確規定一般較爲詳細地規定了行政作爲義務的履行條件以及對於行政不作爲的救濟途徑等。概括規定是指法律對於某類行政事項採取了不具體、空洞的規定。概括規定的給付義務在司法實踐上非常難以認定,法院缺乏有效的判決方式。法院採用判決需要整體判斷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大小和密度。

2、基於契約行爲產生的給付義務

儘管行政合同行爲和行政承諾行爲的性質仍然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相關的行政案件已經逐步在增多。拒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合同義務、行政承諾義務已經成爲司法實踐中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行政合同中的給付義務通常是在訂立行政合同中約定的給付義務。行政合同兼具公私兩種性質,是典型的混合合同,除了其屬於公權力範疇的事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其他事項均允許合意約定。

3、基於先行行爲引起的給付義務

在先行行爲合法的情形下,行政機關作出的先行行爲產生了一定結果,如果此結果並未產生此行爲原來所想要實現的法律效果,則此後果是不法的。行政機關基於自己的行爲承擔消除不法後果的義務。對基於先行行爲產生的給付義務的審查,應當考慮到先行行爲產生的結果是否超出了合理的範圍並且增加了行爲之外的危險。先行行爲即使合法,也存在防止危險發生的行政義務。

4、基於信賴利益引發的給付義務

信賴利益來源於民法上的誠信原則,基於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關係和意思自治。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原則假設公權力機關是公益的代表。公民基於對公權力機關的公益性產生的合理期待和信賴。公權力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發生法律關係後,公權力機關即負有作爲義務和不作爲義務。公權力機關在作出某項行政行爲時,與相對人之間已經形成了信賴。

行政支付判決的適用,應嚴格根據行政事項的具體認定,特別是行政支付判決的辦理,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訴訟情況確定。以後可以對行政案件進行裁判,避免法律適用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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