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如何處理 普法法律網 行政處罰 3.1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爲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 TAG標籤:行政 實施 行政處罰 行政類 強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