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當前位置 /首頁/行政/行政處罰/列表

行政裁決的對象是什麼?

一、行政裁決的對象是什麼?

行政裁決的對象是什麼?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

行政裁決對象主要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

二、行政裁決的種類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裁決的種類有:

1、侵權糾紛的裁決。

侵權糾紛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犯而產生的糾紛。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害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制止和決定賠償,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裁決。法律明文規定行政主體在對違法行爲做出處理的同時,對違法行爲人的侵權行爲造成他人的損害可依法做出強制性賠償裁決。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補償糾紛的裁決。

補償,在現代漢語中的解釋是“抵消損失、消耗,補足缺失、差額”,在法學詞語中,是指對財產侵害行爲造成損失的補償,着眼於被剝奪的財物,予以公平彌補。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涉及到補償的還有草原、水面、灘塗、土地徵用的補償等。

行政裁決的種類可以分爲侵權糾紛的裁決還有補償糾紛的裁決,侵權糾紛的裁決是一方的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他人的侵犯產生的糾紛,補償糾紛的裁決是對財產侵害行爲造成的損失的補償,予以公平的彌補。

TAG標籤:行政 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