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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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程序

行政複議程序
律師解析:行政複議的程序是:
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對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申請裁決,由依法作出最終裁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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