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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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地稅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我國行政複議制度中比較重要的組成部分就包括了稅務行政複議,在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時,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此時在稅務行政複議範圍內的纔會得到受理。爲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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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一)認爲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爲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對於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