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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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效力最高的爲哪個?

一、行政處罰效力最高的爲哪個?

行政處罰效力最高的爲哪個?

是法律,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構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爲。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最重要的行政處罰文書,具有嚴肅性、強制性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財產的依據之一。

如果是受害者,對行政處罰不滿,或者是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也可以積極申請法律的保護。對於六種的行政處罰有: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有什麼?

1、收集應該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行政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2、對調查的結果進行分情況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

三、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怎麼辦?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行政處罰效力最高的是法律,在進行行政處罰之前,首先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違法行爲,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要根據調查的結果,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情節較輕,可以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若是違法事實不成立,也不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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