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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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享有權利的內容有什麼

1、當事人享有被告知的權利,即瞭解權。當事人有了解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證據以及法律依據等情況的權利。《行政處罰法》規定,在簡易程序中,執法人員進行當場行政處罰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享有權利的內容有什麼

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和違法事實,是指執法人員必須告訴當事人什麼行爲是違法的,違反了什麼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什麼條款應當給予什麼樣的行政處罰。

告知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是指執法人員必須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享有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當事人享有辨認執法人員身份的權利,即確認權。當事人有確認對自己進行行政處罰的人員是否具備法定資格的權利。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身份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3、當事人享有依法進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即陳述、申辯權。當事人有對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提出自己的主張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4.當事人受到損害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這裏所說“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從程序上講包含有三層意思:一是行政機關違反法定步驟實施行政處罰的,如先處罰後查證。二是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如執法人員進行當場處罰時,不出具法定罰款收據而收繳罰款。三是行政機關違反法定方式實施行政處罰。如行政機關不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因違法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因行政處罰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5.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這是對當事人的法律救濟途徑。《行政處罰法》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必須載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具備瞭解權,也就是行政機關應該向當事人告知其違法行爲和相應的法律依據。同時當事人還有陳訴具體事實的權利。如果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執法人員有違法行爲的話,那麼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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