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嗎
鎮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爲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爲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爲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鎮政府的這種說法比較籠統,工商局,稅務局,公安局都屬於政府部門,這些不同政府部門負責管轄的事宜也都是不一樣的。有些行政決定可以不透過法院就採取強制措施,但如果是不履行義務行政單位加處罰金的,對不交罰金的這種行爲就只能申請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