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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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責任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責任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責任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責任條件是實施違法行爲的行爲人必須是行政管理的相對負責人。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如下:

(1)構成行政處罰的要件,其重要的前提是,產生行政處罰的行爲人的違法事實被客觀認定是真實存在的,而且違法事實被清楚的認定是已經實施了且還沒有構成犯罪的程度。就是說違法行爲已經產生並且實施是判斷進行行政處罰的首要前提依據。

(2)行政處罰只會處罰那些被明確認定是已經違反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爲,這是因爲行政處罰的性質規定只有犯行政法規定的違法行爲,纔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不是違反了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爲不適用處以行政處罰。

(3)在行政處罰的具體實施過程中,要求認定實施違法行爲的行爲人必須是行政管理的相對負責人,而且實施的行爲人要具有實際履行行爲責任能力的責任人才可以。沒有責任能力的行爲人都不能對其適用行政處罰。

(4)行程處罰的適用原則是行爲人的違法行爲是在有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下才可以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如果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情況下則是不適用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在具體違法的行爲人發生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爲後,比如說違反交通規則、損害公共利益,這些都是屬於行政處罰的範圍,在已經認定這些行爲確實是已經違法了相關的行政法規後,就可以認定並可以依法對行爲人進行罰款,必要時還要對行爲人進行刑事拘留等處罰措施。

二、行政處罰有哪些程序?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爲,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爲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爲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複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行政處罰一般是由行政管理部門採取的,按必須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條,且這四條必須同時具備纔可以認定,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爲的,行政機關也是需要合法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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