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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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爲賠償責任是否有明確規定

一、行政不作爲賠償責任是否有明確規定?

行政不作爲賠償責任是否有明確規定

行政不作爲的現象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國家賠償法當中沒有規定行政不作爲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行政賠償的範圍

1、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海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下列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時,受害人有權取得行政賠償:

1) 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違法行爲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其他違法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務、攤派費用的;

9) 其他違法行爲造成財產損害的。

2、依據《海關法》的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

3、 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2) 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賠償的請求方式

1、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請求權人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者雙方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時,請求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請求權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實際上,國家現在還是透過相關的檔案和內部管理條例來約束行政單位的這些工作人員的,可是,即使真的有不作爲現象的話等同於也不會付出任何的法律代價,因此某種程度上完全是依靠工作人員自覺的。只能說近幾年的反腐倡廉纔有效的遏制了行政不作爲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