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再審條件
一、行政案件再審條件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二、行政案件再審時效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如果認爲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或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或者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