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當前位置 /首頁/行政/行政訴訟/列表

稅務行政強制執行的是什麼?

一、稅務行政強制執行的是什麼?

稅務行政強制執行的是什麼?

稅務行政強制執行的是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措施,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0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扣款、扣押、查封、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

對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爲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稅務行政機關對稅款和滯納金可以依法“自執”,“自執”的條件只有一個,即只要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滯納金;不論納稅人是否提出複議、起訴,均不影響稅務機關“自執”權的行使。

同時,“自執”的開始時間爲繳納或解繳稅款、滯納金的規定期限後第二日。

另,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如因稅款、滯納金而依法發生複議或訴訟的,納稅人一般都已繳納或解繳稅款、滯納金,除非屬擔保執行的情況。而在擔保情況下,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0條第一款的規定,“自執”的開始時間亦爲擔保人繳納稅款規定期限後第二日。

二、罰款的強制執行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三款的規定,稅務行政機關“自執”罰款須同時具備逾期不履行、不申請行政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三個條件。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的期限爲六十日;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起訴,而起訴的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9條爲三個月。

由此,稅務行政機關“自執”罰款的開始時間應爲納稅人逾期繳納罰款的三個月後。

強制執行根據不同的機關會有不同的執行具體的方式,比如說我們國家的稅務機關主要是強制當事人繳納稅收,如果在相關的通知發放到位的情況之下仍然不進行繳納的話,就可以進行強制執行,具體點來說的話,包括查封扣押財產等等。

TAG標籤:行政 稅務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