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行政訴訟如何告知第三人

人民法院認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應當通知其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如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爲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爲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爲,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如何告知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