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人行使留置權應具備哪些條件 普法法律網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2.0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債權人佔有留置物是依據合同的規定合法佔有,非法佔有或強行索債取得的財產不能成爲留置物;2、留置權只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合同,不能濫用留置權;3、合同沒有相反的約定。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條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TAG標籤:具備 行紀 行使 行政類 留置權 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