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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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怎麼界定?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怎麼界定?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怎麼界定?

要承擔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必須具體以下幾個條件:

1、行爲的違法性。這是首要的也是較爲重要的條件。違法行爲,可以是作爲的違法行爲,也可以是不作爲的違法行爲。醫療事故中,指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等違法或違規行爲。

2、有損害事實存在。如果行爲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爲,但並無損害事實即不構成民事責任,更不發生損害賠償問題。在醫療行爲中,損害事實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對公民的人身權利造成侵害的結果,侵害公民人身權利以外和其他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則應由其他相關法律調整和補救,不構成醫療事故損害。因爲,該損害直接表現爲患者的死亡、殘疾、組織器官的功能障礙等後果。對患者的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必須會導致其肉體的痛苦和心靈的創傷,而患者的死亡或嚴重殘疾也將使其親屬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所以,醫療損害既包括患者身體利益的損失,也包括財產的損失(醫療費、護工費等),還包括精神的損失。

3、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依照民事侵權法理論,行爲與後果有聯繫,才應承擔責任。而醫療事故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爲與醫療損害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即醫療違法行爲是醫療損害發生的原因,而醫療損害則是醫療違法行爲所產生的後果。事實因果關係確定醫療過失行爲是否屬於造成醫療損害結果事實上的原因,法律因果關係確定構成事實上原因的醫療過失違法行爲是否成爲應對該損害後果負責的原因大小,不難看出,前者確定責任的成立,後者確定責任的範圍。

4、行爲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在醫療事故中,構成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主觀過錯,僅指醫療機構和其醫務人員主觀上是否有過失,也就是說,只有在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後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但輕信能避免這一心理狀態下,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的醫療行爲,結果導致對患者的損害事實發生,才構成醫療事故並應承擔責任。

二、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況

1、在緊急情況下爲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按照侵權責任處理對受害人的保護更爲有利,避免患者不清楚醫療關係的合同性質而不敢索賠的後果,同時,也可以使醫療機構不能借口合同有約定而拒絕對醫療事故的受害人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