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1、
債務人死亡,其
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其
個人債務。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
執行債務人的遺產來償還其個人債務。
3、債務人沒有遺產的,如果有保證人的,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欠款。
4、如果所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向其配偶索取欠款。
5、如果沒有以上情形的,則不用再償還其所欠的債務,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
債權債務關係終結。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
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