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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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責任三種情形是什麼?

一、按份責任三種情形是什麼?

按份責任三種情形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按份責任適用於“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情形,其第1172條明文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屬於債的範疇。鑑於立法機關未規定債法總則,故將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放置於《民法典》的“民事責任”中。《民法典》第177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所謂按份責任,即責任人各自在其份額內承擔單獨的侵權責任,權利人對單個侵權人只能提出與其份額相對應的請求,在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情況下,可以提出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害賠償請求。換句話說,即使對某一侵權人提出了全部請求,其請求也只能在某一侵權人的份額內得到滿足。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七條 債權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爲按份債權;債務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爲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爲份額相同。

二、什麼是連帶責任

與按份責任不同,連帶責任指“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在於:按份責任指單個責任人就內部、外部而言都是按照份額承擔責任的;而連帶責任則指單個責任人就內部而言按照份額承擔責任,就外部而言需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可向其他責任人進行追償。原來的債雖然消失了,卻又產生了新的債的關係。即因連帶之債消滅而轉化爲一方內部按份之債。在這種情況下,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人就成了其他連帶責任人的債權人,他有權請求其他連帶責任人承擔他們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份額。

按份責任還有連帶責任是有不同的情況,按份責任還有連帶責任的區別在於,按份責任是單獨一個責任人的按照份額進行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是承擔全部責任的則人員變成其他的連帶責任人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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