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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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事務擔保擔保人有什麼條件?

1、擔保人要具有履行海關事務擔保能力。根據我國民事基本法律--民法典和擔保基本法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精神,具有代爲清償能力的人才能作擔保人。何謂代爲清償能力?法律沒有明確,一般認爲,所謂擔保人的代爲清償能力,是指擔保人能夠履行其承諾的法律義務的能力,具體到本法是指擔保人具有履行海關事務擔保的能力,即對貨物的進出口或稅款的繳納等承擔法律責任。衡量擔保人的代爲清償能力,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海關事務擔保擔保人有什麼條件?

一是擔保人應具備足以代爲清償所承諾義務的財產,擔保人的財產包括擔保時已經真實存在的財產,以及在擔保期間能夠取得的財產或實現的財產權利,擔保人的財產大於或等於代爲清償所承諾的財產義務時,應視爲具有代償能力,反之則視爲不具有代償能力。

二是擔保人須對其用作償付承諾義務的財產擁有處分權,擔保人對其財產擁有所有權,在一般情況下當然也就擁有處分權,但是在一定條件下,法律對所有權人的處分權要施加限制,如已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等就不能隨意行使處分權,因此不能用作償付所承諾義務的財產。

2、擔保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只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法人作爲擔保人的前提是法人的財產滿足前述代償能力的要件,即法人的財產足以代償擔保義務,且對法人的財產擁有處分權。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財產須爲法人獨立享有,必須獨立於法人的投資者的其他財產,同時也獨立於法人內部組織成員的財產。其他組織是指區別於法人和自然人的組織,也可稱非法人組織,如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等,這些組織除須具有代償能力或經一定法律程序才能成爲擔保人外,一般尚須符合法律的特殊規定。公民既包括自然人個人,也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等。若擔保人爲公民個人,則應以該公民所擁有的全部財產來衡量其代償能力,並承擔擔保責任。

3、法律規定不得爲擔保人的除外。按照我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爲擔保人。國家機關之所以不得擔任擔保人,是因爲它主要從事國家活動,其財產和經費來源於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撥款,並主要用於符合其設立宗旨的公務活動。國家機關的財產和經費若用於清償擔保義務,不僅與其活動宗旨不符,而且也會影響其職能的正常發揮。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爲擔保人。這類單位、團體的設立,具有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其爲海關事務提供擔保,就有可能減損其用於公益目的的財產,無疑有違其設立的宗旨。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爲擔保人。由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它不具備作爲擔保人的條件,沒有代爲償付能力。以上這些法律規定對履行海關事務擔保的擔保人同樣是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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