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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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質押有哪幾種方式?

一、存單質押有哪幾種方式?

存單質押有哪幾種方式?

存單質押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另一種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爲債權的質押擔保。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爲質押。

二、存單質押的風險體現在哪些方面?

1、實踐中,存單質押的風險存在於質押是否有效設立,以及質押權的實現方式能否保障債權人(質權人)的利益。由於上述兩種質押方式在質押的有效設立與質權實現的保障方面存在差異,故就兩種不同方式的質押風險分別闡述。

2、銀行貸款中的存單質押

對於以存單質押向銀行貸款的情形而言,存單質押的風險主要表現爲存單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單真實合法但銀行未能辦理登記止付手續而使質押流於虛空。

這兩種風險只在於銀行一方。若存單本身系變造、僞造的假存單,而貸款銀行並未覈實及發現漏洞而予放款,那麼當貸款到期時借款人可能無力償還本息,此時因存單的瑕疵而致銀行不能如願實現質權,此即存單質押未能有效設立。或者存單本身繫有效合法,但銀行工作人員由於故意或工作失誤而未將用於質押的存單進行登記止付處理,此時出質人仍可辦理掛失並提走質押款項。

3、無論前者的無效質押還是後者的質押設立後存在漏洞,此兩類情形都將導致貸款擔保形同虛設,而貸款機構在貸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償貸款本息時,只能依普通債權向借款人請求償還銀行付出的貸款本息總額,這對銀行來說是極具風險的,以第三人存單質押的情形風險更甚。

在實際情況中,銀行不會因出借人或者存單所有人的請求而凍結存單所涉及到的款項,這對債權人來說是一種非常大的風險。因此,實務中以存單做質押又擅自掛失提款的此類糾紛非常的常見,雙方在構成質押關係的時候必須要簽署相關的協議,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損害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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