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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和連帶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般保證和連帶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保證和連帶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保證和連帶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提起訴訟或仲裁、權利人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提起訴訟或仲裁。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二、 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

(1)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於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2)義務人的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

(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爲。

司法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爲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爲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爲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爲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爲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爲事由終止。

一般的債權人在與他人建立債權債務關係時,爲了使得自己的財產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會要求有威望或者是有財產權利的民事主體提供擔保,該擔保人在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那麼擔保人就需要在自己擔保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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