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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一、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民法典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爲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爲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王某委託方某保管一臺彩電.方某在保管期間借給元某使用,元某使用時不小心摔毀,這樣方某對王某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元某對王某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1198條中,不真正連帶責任下的補充責任規則如下:

一是,在有限的補充責任中,構成直接責任與補充責任的競合,受害人應當先向直接責任人請求賠償,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直接責任人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後,補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消滅,受害人不得向補充責任人請求賠償,直接責任人也不得向補充責任追償。

二是,受害人在直接責任人不能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無法行使第一順序的賠償請求權或者不能滿足賠償的要求時,可以向補充責任人請求賠償。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的範圍是有限的,即在與其過錯程度和行爲的原因力相適應的範圍內。也就是說,只就其相應的部分進行補充賠償。

二、無限連帶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合夥制中的無限連帶責任: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夥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擔保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同時在履行債務後有追償的權利。

也可以這麼說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無限連帶責任是和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連帶責任則是在一定的財產範圍內,比如登記的出資數量限度以內,和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可見其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個人全部財產來承擔責任。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有限連帶責任,但是以個人全部財產償還債務的應爲債務人保留基本生活費用。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在合夥企業中,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具有全部清償的責任。合夥企業中的債權人有權向和任意一個合夥人,要求其清償全部債務或部分債務。若簽訂合同時有擔保人,擔保人需要承擔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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