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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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變更擔保合同如何處理?

主合同變更擔保合同如何處理?

主合同變更擔保合同如何處理?

當主合同變更沒有經過保證人書面同意時,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當事人主體的變更和內容的變更都會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產生相應的影響。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分爲兩種情況:

第一,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如果沒有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取得了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則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變更包括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和主合同內容的變更,它們都會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產生相應的影響,其中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又稱爲合同當事人的變更。主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等具體規定的變更。

1.債權人的變更

債權人的變更即債權讓與,保證人的風險沒有增加,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人的變更

由於債務人的變更可能會導致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擔債務的結果,這對於保證人來說,無疑是加重了其保證責任,《解釋》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

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一起轉讓給第三人的情形。《民法典》和《解釋》規定,此情形的主合同變更要得到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後,保證人才繼續對新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沒有得到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合同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的變更

《解釋》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爲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作爲保證合同的從合同,當保證合同變更有關擔保合同如何處理的實踐中,無論是涉及到合同當事人的變更還是合同具體內容的變更,保證人要根據法律適用的必要情形做出同意與否的意見並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同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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