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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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的債務

夫妻雙方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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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的債務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範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爲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爲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綜上所述,夫妻間的債務是需要雙方各自心裏有數的,以免在面對償還時引起雙方間的情感的惡化,同時進行賭博貸款的行爲實際上已經是觸犯法律,賭博方還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再次提醒廣大羣衆身負債務時明確債務的償還責任,並且使用合法途徑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