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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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夫妻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夫妻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夫妻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夫妻債務承擔的規定是: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並各自承擔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發生糾紛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負擔。

二、處理共同債務的法律依據

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

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並各自承擔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發生糾紛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負擔。

要分析爲結婚前所欠債務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分別處理:

如果爲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爲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如果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爲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說,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如果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雙方提交的資料進行分析該債務如何進行償還,由哪一方進行償還。如果該債務判定爲個人債務的,是不需要對方進行償還的,但是如果對方提出可以承擔一部分的償還的義務的情況下,法律也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