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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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結婚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結婚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沒有法律效力,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 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爲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

欠條通常適用於下列幾種情況:

1、在購買物品或收購產品時,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項而要寫張欠條。

2、借了他人或單位的錢物到時不能歸還,或不能全部歸還,有部分的拖欠,此時就需寫張欠條。

3、借了個人或公家的錢物,事後補寫的憑證,也可以稱作欠條。

二、現行法律對婚前債務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對於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沒有規定,但2003年最高法院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有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爲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可以轉爲婚後共同債務的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爲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三、實踐中會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方法

(一)嚴格婚前債權的舉證制度

爲了保證婚姻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要求主張債權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於有充分證據證明或債務人配偶承認的,才能支援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

借款行爲發生時,債務的擔保是基於婚前借款人的個人信賴,而非基於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很多借款人是在將來的配偶不知情的情形下進行借款(這種現象特別是在經濟較不發達的農村比較常見)。而當事人的配偶也往往是基於債務人財產外表現象與其結婚登記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債權人需提供充分的能證明“婚前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據。法官在審查這些證據時要對證據內容與形式、證據的證明力、證據的蓋然性上予以全方面、多角度的審查。總之,要從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繫來判斷,綜合審查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如果能夠認定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確有必然的因果聯繫,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二)債務人配偶只在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範圍內清償

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所負的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中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予以清償。爲了折中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權益,債務人配偶承擔的債務宜限在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範圍內。

爲了確保婚姻家庭財產關係的穩定,避免欺詐婚姻,除非債務人配偶在債務人借款時就知道此債務將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才應承擔償還債務的連帶責任,而且債權人對此也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果債務人配偶在婚後知道或債權人催討後才知道的,債務人配偶只能在其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予以清償,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因爲結婚欠條而引發了相關的民事債務糾紛,透過其他的證據能夠證明這只是當時開玩笑的一種狀態寫的欠條,雙方並不存在着事實的借款關係的,那這種結婚欠條可以說就是白紙一張。以結婚欠條而提起民事訴訟的,其實在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根本就不會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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