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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爲借貸證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微信作爲借貸證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微信作爲借貸證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前兩種方式明顯帶有偶然性,不能作爲常態化的確認方式,後兩種方式都涉及到軟件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尚未形成良性運轉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記錄那麼簡單。

2、微信證據的完整性。此條件關涉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爲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3、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

二、微信借款注意事項有哪些

1、雙方用微信商談借款事宜的聊天記錄,要完整儲存,及時備份。聊天記錄中,要有雙方真實姓名、電話號碼、借款用途等資訊。透過微信轉賬後,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做出明確回覆,是否收到錢款,並約定還款期限

2、出借人最好不要直接用微信錢包轉錢給對方,而應先將自己銀行卡內的錢充入微信錢包,再把錢轉給對方,並可要求對方收到錢後“提現”至銀行帳戶內。把錢轉給對方時,可備註爲借給對方的錢。錢款在短時間內從出借人帳戶進入借款人帳戶,加之當事人儲存轉賬、聊天的記錄,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如今透過微信轉賬、發紅包方式借錢的情況越來越多,如果沒有寫正式的欠條,當事人尤其是出借方,應及時保留證據。若僅憑轉賬記錄,可能無法認定借貸關係。而要想讓微信作爲借貸證據的,則就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也是認定爲借貸證據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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