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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法律手段來追債?

現代社會的經濟活動中,經濟糾紛在所難免。而如果有發生客戶欠債的現象,債權方就要及時追討,避免合法債權遭受損害。具體來講,在債務方欠債不還時,債權方怎麼用法律手段來追債呢?如果有必要提起訴訟,來進行追債時需要準備哪些證據?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詳細爲您介紹。

怎麼用法律手段來追債?

一、怎麼用法律手段來追債

對於客戶欠債,必須態度堅決地採取法律行動解決,不要因爲數額少,對方口頭承諾而一拖再拖,中了對方的“緩兵之計”,等對方轉移資產,再採取法律行動已是無濟於事。我們多次受理貨款糾紛案件,很多追不回貨款的案件都是由於當事人“姑息養奸”造成的。到法院起訴前,向對方發律師函,給對方法律的震懾,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也是可以考慮的方法。

到法院起訴,訴訟費由敗訴一方承擔,但原告要先墊付。法院判決勝訴後,有時由於欠債人沒有可執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申請法院快速查封、凍結欠債人的資產,就成爲能否順利追回債款的關鍵。訴訟的第一步,就是要提請法院查封或凍結對方資產。

立完案,法院查封對方財產後,企業應充分準備材料,積極應訴,使判決能儘可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證據充足,法院才能支援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訴訟階段,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一般是半年,二審是3個月,兩審終審。利用審限轉移資產、拖延時間是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慣常手法。而且,儘管《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最長不超過半年,但法院經常會由於各種原因超過時限。面對法院時效上的問題,當事人也可在最初籤合同時與對方約定發生問題時透過仲裁解決,明確約定仲裁地點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不需要經過二審,時間上快捷。另外,仲裁是國際承認的,在全世界都可以申請執行。

判決下來後,就是申請執行。執行是訴訟價值的最終體現,一個勝訴判決,如果沒法執行,這樣的判決對當事人來說是毫無意義的。對於個人來說,在判決勝訴後的一年時間內申請執行都是有效的,對於企業來說,在判決勝訴後的半年時間內申請執行都是有效的。如果超過法定期限不申請執行,就喪失了強制執行申請權。

二、追債時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債務糾紛案件中,債權人在向債務人追債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提供證據資料進行舉證:

1、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債權人應提供借貸合同、借貸憑證、借貸雙方交付錢款的有關憑證。

2、借貸案件,原告應提供書面借據(借款數額、交付地點、時間、借款用途、歸還日期、利息約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

3、借貸關係是否合法,債權人應提供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4、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應先提供有關部門關於下落不明的證明,並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

5、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的,應提供雙方關於支付利息的約定證明;原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當提供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6、借貸關係有擔保人的,原告應提供有關擔保的證據,以及擔保人姓名、住址。

7、個人以合夥組織名義借款,債權人應提供個人以合夥組織名義借款的事實依據,借款亦應提出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證據。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在欠款發生後,及時追討是債權方需要考慮並實施的事情,否則,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或者是債務方以各種方式逃債成功,將會給債權方的債權造成損害。在不能透過協商的方式追回債款,您應當運用法律武器,而不是採用威脅債務人等不適當的甚至是違法的手段來討債。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起債務糾紛訴訟,但需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果您在收集證據時有遇到困難,您不妨向債權債務律師諮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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