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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法人無力償還時的訴訟的對策有哪些?

企業經營,最怕的就是因經營不善而欠下一堆債務。作爲債權人當然有權依法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然而並不是所有的起訴都能追回債務,尤其是對於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訴訟。不過大家也不用擔心,雖然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但只要我們訴訟時講究對策,那麼追回債務還是有望的。本站就將在本文中爲大家介紹對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訴訟對策有哪些。

對企業法人無力償還時的訴訟的對策有哪些?

一、追究主辦單位的償債責任

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已經撤銷、歇業無力償還債務,主辦單位(可在工商註冊檔案中查到)在兩種情況下承擔償債責任,一是該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的,開辦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二是該企業註冊資金不實的,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差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二、追究出資方的責任

企業開辦時出資方一般有開辦單位、股東、合夥人等。如果出資者已足額投入,則以企業資產承擔債務,不另外追究投資者責任(合夥人除外)。如果出資者沒有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資金的,應在出資差額範圍內追究其償債責任。

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

企業債務如果有擔保人的,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列爲共同被告。企業註冊資金不實的,還應追究註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擔保法》施行前的擔保行爲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擔保法》施行以後發生的擔保爲適用《擔保法》。

四、追究承包人的責任

法發(1993)8號檔案,《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承包企業在承包時發生的債務糾紛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和承擔責任的問題:對具備法人資格的鄉鎮、街道集體企業在實行風險承包期間發生的債務,債權人起訴的,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1、發生訴訟時,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該企業爲訴訟當事人承擔責任,承包人可作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承包合同另行處理。

2、發生訴訟時,原企業倒閉已無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企業負有責任的,可以原承包人爲訴訟當事人。企業的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單位未經法定程序接收了企業財產的,也應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並在接收的企業財產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3、發生訴訟時,原承包合同已經期滿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沒有按承包合同的約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其承包期間的債務應當承擔責任的,可以企業爲被告,企業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可將原承包人列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由企業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業承擔責 任。”

五、追究驗資部門的責任

企業註冊登記時,其註冊資金都要經過檢驗審覈,如果驗資部門出於故意或者過失,出具錯誤的驗資報告,給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以上的介紹就是對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的訴訟對策,相信大家透過介紹也都有所瞭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爲大家提供幫助。如果大家以後遇到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就可以試着從以上這五個方面進行訴訟,相信會給大家省去不少的麻煩。當然,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隨時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