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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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該如何有效的消滅債務?

一、具體該如何有效的消滅債務?

具體該如何有效的消滅債務?

1、可以採取以下方式有效的消滅債務:

(1)債務履行;

(2)債務相互抵銷;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2、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二、債務可以被轉移嗎?

債務可以被轉移,但是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債務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四種情形的債務不可轉讓:

(1)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爲繼承的債權、不作爲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

(2)屬於從權利的債權

(3)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4)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並非內容的變更。如果債權的主要內容,諸如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發生變更,則形成新的合同關係,不具備轉讓的性質。

4、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則轉讓無效。

5、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爲債務作爲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

遇到資金困難的情形時,可以向他人提出借款請求,後期若是將借的錢還給對方,那麼債務關係就消滅了。除了償還債務之外,債務抵消、債權人自願無需對方還款等,也會導致債務被消滅。在債務被消滅之前,獲得債權人的同意之後,可以將債務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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