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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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的權利和義務有什麼?

(一)被執行人的主要義務

被執行人的權利和義務有什麼?

1、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後,應按照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

2、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申報財產時需附財產明細表及相關的權利憑證。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4、配合法院執行,不得有妨害執行職務的行爲,不得轉移、隱匿、變賣、毀損已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及證據材料(包括已被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及證據材料),不得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及加貼的封條,不得將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進行抵押等。

5、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二)被執行人的主要權利

1、申請執行人員迴避,委託代理人代爲辦理執行。

2、可以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3、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人民法院就異議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4、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異議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執行人擁有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權利;擁有提出異議的權利,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異議;擁有提起訴訟的權利,對人民法院作出案外人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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