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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簽署合同是爲了雙方的合作能夠受到法律保護,這樣任何一方在對另一方不滿意的時候就可以先由雙方協商解決,解決無果時可以到法院請求仲裁。如果是有一方單方面撕毀合約,另一方可行使抗辯權維護自身權益。下面我們來看看雙務合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雙務合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雙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三個抗辯權分別爲: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內容:也稱爲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爲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適用條件:在雙務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同時履行抗辯首先可適用於一方未履行、拒絕履行的情況 .在一方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對方亦可使用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內容:先履行抗辯權爲合同履行抗辯權的一種,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因合同約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質等原因使當事人履行他們之間的有關聯性的合同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後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適用條件:第一,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

第二,必須使雙方互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如果沒有先後履行順序,則不產生先履行抗辯。

第三,必須是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

第四,必須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如果先履行一方已履行了債務,後履行一方就不能以先履行抗辯權對抗其履行債務的請求。

最後,雙務合同必須是有效的,否則雙方根本就沒有請求對方履行的權利,更無從談起適用先履行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

內容:在債的履行中,有先爲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財產、商業信譽或者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終止履行債務的權利,稱爲不安抗辯權。

行使方式

1、通知義務。

當事人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對方及時瞭解情況後,可以提出異議,可以採取補救措施等等,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方提供擔保時的恢復履行。

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爲履行義務方的債權,如因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基礎就不存在了,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

3、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擔保的,法律賦予先爲履行義務方的單方解除權,即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總的來說,雙務合同抗辯權有三種,其中先履行抗辯權是一定要在雙務合同的前提下才能行使的。當我們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時候,若是終止了合約內容的履行,需要通知另一方做好準備。以上就是雙務合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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