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當前位置 /首頁/債權債務/債務債權/列表

質押權的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質押權的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質押權的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必須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爲目的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關係除可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質押條款體現。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簽訂的質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均符合法律的規定。

2、質物必須是可轉讓和可扣留的動產或者是權利。

3、質物交付質權人佔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質權生效時間】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此爲質權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質押合同屬實踐合同,在合同簽訂後,並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動產質權的標的物即質物交付時才成立、生效。

二、什麼是權利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爲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權利質押,是指特定權利作爲擔保物的質押形式。但不是一切權利都可爲權利質押的標的,作爲權利質押標的的,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如債權、股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財產權;不具有交換價值的權利,不能在此上設立權利質押,如人格權、身份權、撫養權、繼承權等。正因爲如此,權利質押是由法律規定的。我國《民法典》規定,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不動產收益權及其他可以質押的權利。

權利質押的設定方式與動產質押的設定方式相同,首先由當事人訂立質押合同,然後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期限由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還有許多共同點,如質斬合同、質押擔保的範圍、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質權實現的方式等。

質押權想要成立的話,就必須要交付,如果不交付的話,那麼質押權是不成立的。關於質押物必須是動產或者是權利,不能夠是不動產。質押權一般也分爲動產質押權和權利質押權。

TAG標籤:質押 設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