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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借款合同的違約利息是多少

一、非借款合同的違約利息是多少

非借款合同的違約利息是多少

非借款合同的違約利息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三十。

1、非借款合同的違約利息是多少商事交易中,爲減少己方損失的可能性,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做法十分普遍。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爲,其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並以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

2、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抗辯並請求適當減少。由於遲延履約情形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大多隻能以利息確定,違約方一旦抗辯,守約方所能主張的違約金一般以遲延付款產生利息的30%爲限。

實務中,非借款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的標準並非限於實際損失的30%,參考民間借貸利息成本已成爲法院的常見思路,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頒行以前,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爲限。如果當事人已於合同約定,基於公平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也理應履行,且更貼合民間資金佔用的實際成本,其實更爲合理,也符合“補償性違約金”的實質。

因此,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當事人可以參考民間資金佔用成本在合同中約定按年利率24%計算,可以得到法院支援。

二、《民法典》關於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規定

1.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適用條件:僅適用於非金錢債務,除了金錢債務之外的其他合同債務,債務人對非金錢債務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是違約行爲,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

3.適用情形:

第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即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該種債務的履行。

(1) 事實不能,是指基於自然法則而構成的履行不能,如特定物的滅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

(2)法律不能,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而構成的履行不能,如出賣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的履行不能。

第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不適於強制履行是無法繼續履行,履行費用過高是在成本上不合算。

第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繼續履行成爲不必要。

合同履行中出現上述三種情形,債權人不能再請求繼續行,但是並不妨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民法典》規定如果債務人滿足了事實上的不能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相關的債務過高,未在合理的期限請求履行的話,則不能向違約方要求履行相關義務。如果在簽訂貸款合同的過程中,有欺騙或者威脅當事人簽定該合同的情況,那麼解除合同也不要支付相關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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