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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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規定,如何抗辯任意撤銷權

如何抗辯任意撤銷權

如何抗辯任意撤銷權,時效規定

反駁對方的事由,支援自己訴訟的事由。 時效規定

任意撤銷權的時效

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說。除斥期間是法律爲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爲即能引起民事關係發生、變更、終止的權利。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都可以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然二者卻有質的不同,主要爲:

第一,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或者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範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第三,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

第四,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主張撤銷權時效是訴訟時效的觀點認爲,撤銷權是請求權,即請求撤銷合同的權利,不是形成權,債權人不可以自行撤銷合同,故撤銷權的時效應爲訴訟時效。主張撤銷權是除斥期間的觀點認爲,債務人、第三人有詐害行爲的,債權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因此撤銷權時效,屬除斥期間。本條規定撤銷權的期間爲一年和五年。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爲一年。債權人不知道撤銷原因的,自詐害行爲發生之日起,爲五年。期間屆滿,當事人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綜上所訴,對於如何抗辯任意撤銷權事實上,大家只用將抗辯對方的任意撤銷權的理由,以及事情的事實和理由說出來就可以了,然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訴訟時效是有規定的,並且在分爲不同情況是不同的,要按照不同的情況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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