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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起訴債務人要注意什麼?

債權債務關係當中,如果由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話,那要是到期債務人無法足額清償債務的,則就有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此後,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實踐中,有的擔保人選擇起訴債務人,那他該注意些什麼呢?請閱讀下文了解。

擔保人起訴債務人要注意什麼?

一.擔保人起訴債務人要注意什麼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爲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二.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一、關於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透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透過債權轉讓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債權轉讓不論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

第一、主體方面的限制。《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45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爲: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二、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爲,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爲,即債務人應爲的特定行爲。行爲分許多種,有的行爲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爲;有的行爲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爲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爲,這類行爲如果由別人代爲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第三、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爲。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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