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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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人的法律解釋有什麼?

一、用益物權人的法律解釋有什麼?

用益物權人的法律解釋有什麼?

用益物權人是用益物權的自然人,用益物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是指在他人之物上,在一定範圍內進行佔有使用並獲取收益的權利.有用益物權的自然人即爲用益物權人,一般來說用益物權的標的主要是不動產,也有動產。益物權主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二、擔保物權是什麼意思?

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約定以清償擔保債務爲擔保的情形,債權人以該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的其他物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的主要特徵是擔保物權是設定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特定財產上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其內容是支配擔保物的價值,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爲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權利作爲標的物而設定的限定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爲目的,而是注重於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爲“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至於權利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並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

擔保物權是指在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除債務人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作爲償還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合同的,債權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該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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