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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抗辯權是否相同?

在現實生活中,合同的存在隨處可見。在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出於某種原因,當事人需要放棄對某種特定權利義務的行使,這是屬於合同撤銷權。而抗辯權,也是在民法典中規定的一項比較重要的權利。那麼,合同撤銷權抗辯權是否相同呢?接下來小編將爲您詳細進行介紹。

合同撤銷權抗辯權是否相同?

一、撤銷權與抗辯權是否相同

1、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爲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2、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爲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爲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因此撤銷權與抗辯權不想同,並且撤銷權不屬於抗辯權。

二、撤銷權消滅後有什麼後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產生兩方面的法律後果。

一是對法律行爲效力的影響,民事行爲溯及既往自始無效。並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是撤銷權人的民事責任。法律行爲因意思表示被撤銷後,使法律行爲溯及地自始沒有效力,但不等於沒有法律後果。

在當事人之間,可能已經發生交易行爲,因而瑕疵的意思表示被撤銷後,在當事人間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作爲一種形成權如總不行使,勢必使民事法律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損害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對當事人也是相當不利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這種情形如案例中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後仍全部履行了合同。

1、還如有的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起訴訟,另一方以答辯的方式認爲合同具有可撤銷性,但人民法院向其釋明是否提起撤銷之訴,又表示不提起,待前一合同之訴案裁判後,又在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對於這種放棄撤銷權,個人認爲即喪失了訴權。其理由是,其以自己的行爲放棄了撤銷權,該撤銷權已然消滅,當事人也就此喪失了訴的利益,也就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資格。

2、如前面所舉瑕疵合同已進入訴訟,原則上撤銷權人應當在此訴訟階段行使撤銷權。如果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提起撤銷抗辯,或者僅提出抗辯,在法院釋明的情形下又不提起撤銷之訴,導致瑕疵法律行爲得到法院的確認,其就不能再主張撤銷權,該權利消滅,併產生訴的利益消滅,導致訴權的喪失。

綜上所述,合同撤銷權抗辯權是不相同的,儘管兩者存在着相似的地方,並且有一定的重合性,但是撤銷權是對某種行爲的撤銷,而抗辯權是對請求權的對抗。合同中的債務債權人必須按照合同中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違背規定,否則就得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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