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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之訴提起的時間是多久

一、撤銷權之訴提起的時間

撤銷權之訴提起的時間是多久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可提起撤銷之訴。該六個月期間,是指自然日,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

爲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裏的“六個月”應理解爲除斥期間。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性

當前,訴訟實踐中存在大量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進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執行中有第三人執行異議的制度,但對於裁判生效後至執行前這一階段缺少對第三人的救濟機制。另外,在我國再審程序啓動十分困難,其正當性也備受爭議,第三人很難透過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頻頻發生和當前制度的救濟無力使得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定成爲必然。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應滿足的條件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3、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有的學者認爲:“對於遺漏了的必要共同訴訟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8款的規定,該當事人可申請再審。”有的學者認爲:“第二百條列舉的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其實並不能適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還應該包括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情形。”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將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納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範圍之內,可以更好保護其利益,遏制惡意訴訟,也使民訴法的規定更協調一致。另外,原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應列爲共同被告。

透過上面對於撤銷權之訴提起的時間及相關問題的介紹,大家應該已經瞭解到了撤銷權之訴的提起時必要的,現在社會上存在這許多的虛假的訴訟。爲了大家在以後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國家就進行了這一項特殊的規定,只有這樣大家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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