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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有何關係?

在生活中、工作中,糾紛隨時隨地可能發生。工作中,最容易出現的就是合同糾紛。說到合同糾紛,最容易想到的就是三大抗辯權。不同的抗辯權其內容與權利都不同。爲了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多瞭解一些關於抗辯權的知識是不錯的選擇。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有何關係?

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有何關係?

廣義上的抗辯權

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爲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徵。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爲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辮權爲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爲;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透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爲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民法典68條之規定.

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關係?

抗辯權進行分類,可分爲: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不安抗辯權是抗辯權中的一種。由此可見,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

由上文不難看出,抗辯權分爲幾大類,其中有一類就是不安抗辯權。那麼,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有何關係?抗辯權包含了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不能代表抗辯權,兩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但是,不安抗辯權具有抗辯權的一般特徵,也具有自己獨有的特徵。以上,就是今天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的全部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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