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當前位置 /首頁/債權債務/債務債權/列表

債務人子女名下的資產

債務人子女名下的資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怎麼查找債務人的有效資產


查找、掌握借款人、擔保人等債務人的財產,尤其是有效資產(既債務人所擁有的能夠變現用以償還到期債務的資產)是訴訟清收活動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是決定訴訟成效的最關鍵因素之一。掌握和控制了債務人的有效資產就意味着掌握了訴訟的主動權,是迫使債務人接受債務(貸款)重組、以物抵債、訴訟或執行和解的最重要的砝碼和殺手鐗。如果不掌握債務人的有效資產,所得到的訴訟結果只能是一紙“法律白條”。

對債務人有效資產的查找,應當貫穿於整個授信過程中,包括授信前、授信中、逾期後的非訴訟催收、訴前準備、訴訟中、執行中等授信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

在授信前、時,銀行要求債務人準確填寫申報主要財產清單,信貸人員、盡職調查人員應認真逐項覈實債務人主要資產清單,包括財產來源的合法性、權利證書的真實性、財產存放位置、是否設定抵質押、變現能力及變現價值等,並在貸後檢查中及時瞭解和調查債務人有效資產的變動情況,將有關情況詳細記錄在案,這樣銀行就能對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即時瞭解,爲今後的清收活動提供有效的支援。在訴訟清收活動中,全面查找債務人財產也是訴訟終結前盡職調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