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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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的範圍是什麼

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以後,在一定的期限內,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主張並證明其債權的存在,以便自己參加破產程序的賠償事宜,但是,並非所有的債權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滿足特定條件,符合一定範圍的債權纔可以進行申報。

債權申報的範圍是什麼

1、可申報債權的範圍

首先其請求權應該以財產給付爲內容的。如果以勞務作爲請求標的是不能申報的,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爲可以申報的債權;其次,其請求應該以債務人財產爲受償基礎。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因此是不得申報的;第三,其債權的成立應該是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債權人享有的。至於債權是否到期,則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爲已到期。第四,向法院申報的債權應該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

2、不得申報的情形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一部分債權是不得申報的,主要涉及到以下幾項內容即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其次,是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第三,無證據或者證據爲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爲虛假的債權。同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做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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