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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人使用商標違法如何判斷?

一、行爲人使用商標違法如何判斷?

行爲人使用商標違法如何判斷?

法律上規定了四種違法使用註冊商標的情況:

(1)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情況是指將構成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數字等要素進行較大變化,導致商標的主要部分或顯著特徵變化的情況。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根據《商標法》第23條的規定,如果註冊人的名稱、地址等情況發生變化,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商標局申請變更,不能自行變更。

(3) 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註冊商標應當依法定條件,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依法定程序變更,不得自行轉讓。

(4)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情況。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是實踐中最常見的, 因註冊商標使用不當導致被撤銷的情況。

二、商標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上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種: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爲商標侵權行爲。這裏所稱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與註冊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類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經營者等方面,易使消費者難於辨別其來源而產生誤認、誤購現象的商品;相同商標是指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甚爲細微的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對商標進行整體比較,不易辨別,使消費者產生混同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爲商標侵權行爲。這是指作爲商品的銷售者不應當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如果銷售就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爲。但是要使每一個經銷商品的人,弄清數以千計、數以萬計的商品的使用商標的狀況,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慮實際情況,正確地理解和運用這項法律規定。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爲商標侵權行爲。這裏應當強調的是,商標作爲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誌,它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是透過商標標識發揮識別商品的作用。商標標識包括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籤、封籤、說明書、合格證等物品。正是由於商標標識是體現商標專用權的一種載體,所以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商標標識的行爲是商標侵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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